<委訓單位:學承電腦補習班>失業者就業職業訓練資格說明內容

特定對象、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或自願性失業者,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100%訓練費用;一般身分之失業者,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80%訓練費用。

  • (一)全額補助訓練費用對象:
    • o    1.就業保險人非自願性或自願性失業勞工。
    • o    2.特定對象之失業者。(如下列參訓身分者)
      • §  1、獨力負擔家計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2、中高齡失業者(年滿45歲至65歲)
      • §  3、身心障礙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4、原住民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5、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6、長期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7、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8、尚未取得本國國籍之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9、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之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10、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11、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12、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
      • §  13、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、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
      • §  14、中低收戶入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15、因天然災害受災之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16、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勞工
      • §  17、自立少年之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18、逾65歲之失業者
      • §  19、其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,且有就業意願者
  • (二)補助80%訓練費用,學員自行負擔20%訓練費用對象:一般國民之失業者,或參加職業工會、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,得檢附「失業切結書」,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。
    • o    【註1】參訓者在開訓後5日內,如檢具上述特定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,經本單位初審符合者,得先免繳自繳費用,由本單位函報桃竹苗分署複審,如日後與桃竹苗分署審核結果不同者,參訓者應再補交自行負擔招生簡章所列個人訓練費用。
    • o    【註2】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參訓,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之七成;受訓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,退還所繳費用之半數;受訓逾全期三分之一而退訓者,不予退費。委訓單位學承電腦補習班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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