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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
第三十一條
補習班學生註冊繳費後離班者,應依下列規定退費:
一、實際開課日前三十日(含)以前申請退費者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
;實際開課日前二十九日內申請退費者,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
九十。
二、實際開課日後五日內申請退費者,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七十。
三、實際開課日後第六日起,但未逾三分之一,申請退費者,應退還已
繳費用之百分之五十。
四、在班期間已逾三分之一者,得不予退費。
前項各款之費用,包括學雜費、講義費、實習材料費及其他費用。
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,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;因故停班、停課者
,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費用。

其他參考
第六條
補習班之設立,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,連同有關文件,向本府申
請籌設。
前項設班計畫書,應載明下列事項:
一、宗旨。
二、名稱、類別、班數。
三、班址及班舍位置略圖。
四、每期修業期限、每週教學時數、時間、教學科目、課程及教材大綱

五、設班經費概算。
六、設立人及班主任學經歷、身分證明文件;如為技藝類補習班,應另
檢附班主任有關之技能證明文件。
七、建築物可供作補習班使用之執照及班舍平面圖;班舍平面圖應標明
教室面積,並標示辦公室及安全衛生等設備。
八、組織規程及學則。
前項設立人有二人以上時,須出具經法院公證之合夥契約書。並應推舉
其中一人為代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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